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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安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暨告家长书

来源:墩头小学 发布时间:2022-09-08 10:45:3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位家长、同学: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党和政府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无数困难学子追梦之旅插上了隐形的翅膀。现就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简要介绍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和儿童。

二、资助政策

(一)助学金

1.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资助标准:普通困难学生每年100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年1200元。注:特殊困难学生包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下同)。

2.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标准:小学普通困难学生每年100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年1500元;初中普通困难学生每年125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年2000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每年1000元,比较困难学生每年200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年30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全日制一、二年级困难学生每年平均2000元。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等原特困地区学生直接享受。

(二)免学费

1.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免除保教费对象为特殊困难儿童,免除保教费标准为当年度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免学杂费对象为特殊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标准为当年度普高学杂费收费标准。

3.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学费对象为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和非全日制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

(三)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低收入家庭中品学兼优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1000-5000元不等。

三、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含孤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相关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四、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同时组织并指导学生或监护人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进行线上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同时通过申请平台进行困难生学生认定,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王桂圣      联系电话:0513-88411078    13776999418

 

                                                                            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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